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秘書長李運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運峰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毫無紀法意識,將公權力異化為私人工具,違規使用公車,違規占用單位周轉房,違規發放津補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禮品、禮金;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提拔干部,在干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中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干預插手行政許可活動和司法活動;生活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車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巨額賄賂。
李運峰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李運峰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終止其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李運峰簡歷
李運峰,男,漢族,1963年3月生,安徽宿州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
1982年9月至1984年8月,西藏自治區人民警察學校學生;
1984年8月至1986年1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二處干部;
1986年1月至1988年4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二處辦事員;
1988年4月至1990年6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二處內保科科員;
1990年6月至1991年5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二處內保科副科級偵察員;
1991年5月至1992年7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二處內保科副科長;
1992年7月至1993年8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二處內保科副科長(正科級);
1993年8月至1993年9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二處文保科科長;
1993年9月至2000年2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四處副處長;
2000年2月至2003年9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
2003年9月至2009年12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局長;
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總隊長;
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區公安處黨委副書記、處長(副地級);
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委員、政法委書記、地區公安處黨委書記;
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西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秘書長;
2021年4月免職。
(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